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9)渭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己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XXX感情不合,XXX提出离婚并离家出走,李某某认为是其养父XXX唆使,便对XXX怀恨在心。2009年5月27日下午,李某某的姐夫XXX在李某某的请求下到李某劝XXX给XXX打电话叫回家,XXX给打电话后,不愿意回家。李某某认为是养父XXX态度不够诚恳,双方为此发生争执,XXX见此情况遂离开李某某家。后李某某又亲自打电话给XXX,让回家,仍被拒绝。李某某便从自己居住的房间拿出管钳,来到XXX的房间,让在房间做作业的女儿XXX出去后,李某某持管钳在XXX面部、颈部连续多次殴打,致XXX头、面部流血。XXX在厨房听见XXX房间有咚咚的声音,便与在厨房做饭的奶奶XXX(李某某的养母)跑到XXX房间,发现XXX躺在沙发上,李某某手持管钳站在房间,李某某大喊让她们出去,XXX与XXX出门后,XXX将此事告知正在村道避雨的XXX,XXX叫了住在对门的侄子XXX与同村的XXX。XXX先到XXX房间将李某某拉到大门口,XXX、XXX也先后来到李某某家,进入XXX房间,XXX先打120急救电话,后拨打110报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XXX证明,近两年来,他妹夫李某某与妻子XXX感情不合,经常吵架,XXX提出离婚并离家出走,李某某认为是其养父XXX支持XXX与自已离婚。2009年5月27日下午,他在李某某的请求下到李某劝XXX给XXX打电话叫回家,XXX给打了电话不愿意回家。他随后就离开李某某家,因当时正在下雨,他就在一村民家门楼下避雨。过了一会,XXX来说她爸将爷爷打了,他就赶快往李某走,到了XXX住的房间,他看见李某某站在那里,XXX躺在东墙下南面的沙发上,双腿蹬在地上,头上、嘴里都有血,好像是死了。旁边的茶几上有一把橘黄某沾血的管钳。他就赶紧转身抓住李某某的胳膊,李某某便大喊“人是我杀的,你报警去”。他抓住李某某的胳膊将李某到大门口。这时,XXX和XXX先后来了,李某某又喊“我杀人了,我不会跑的,你们打110报警去”。他们几人就将李某某从大门口带回家中。后公安机关就将进财带走了。
2、证人XXX证明,2009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XXX说,李某某把XXX打了,他就赶快往李某某家跑,刚到大门口就看见XXX用手抓着李某某在门口站着,他直接进了XXX的房间,看见XXX仰面躺在东墙下南面的沙发上,双腿直蹬在地上,脚上没有穿鞋,嘴里都是血,地上也是血,人好像已经死了,旁边的茶几上有一把橘黄某沾血的管钳。他就打了120和110。报案后,他与XXX和XXX一起将李某某弄回李某。过了一会,医生来说人已死,公安人员来后就将李某某控制了。证人XXX亦证明上述事实。
3、证人XX证明,2009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她在爷爷XXX房间玩,姑父XXX来了,她爸就让她出去。过了一段时间,姑夫走了,她到爷爷的房间写作业,她爸来到房间让她出去,她就到厨房帮奶奶做饭。后来她听见爷爷房间有“咚咚”的声音,就赶快跑过去,看见她爸手拿管钳站在房间,管钳上有血,爷爷躺在沙发上,脸上、脖子上有血。她爸用管钳指着她大喊“滚出去”,她就赶紧出门将此事告诉了正在巷道里避雨的XXX。
4、证人XX证明,2009年5月27日下午,她养子李某某叫XXX来到她家处理李某某与XXX的矛盾,XXX劝XXX打电话叫XXX回家,XXX就打了电话,但XXX不同意回家,后来XXX就走了。XXX走后,她去厨房做饭,过了一会,XXX也来到厨房,停了不长时间,XXX说她去看爷爷,自已就跟着一起过去,XXX推开房门,她看见地上有血,李某某手拿管钳站在房间,指着她和XXX让滚出去,她就赶快出去叫人,先叫了对门的侄子XXX,又叫了村里的XXX。
5、证人XXX((略)医院医生)证明,2009年5月27日下午4点多,120急救中心指派他到(略)城关镇X组安居巷出诊,到现场他看见一个老头半躺在房间东墙下的一个沙发上,头后仰顶在沙发的靠背上,满嘴是血,下颌有伤,呼吸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放大,对光反射消失,大动脉搏动消失,人已经死亡。沙发旁的茶几上有一橘黄某带血的管钳,房间地面上也有血迹。
6、证人XXX证明,近年来,她与李某某夫妻感情不合,经常打架,就提出离婚并离家出走。2009年5月27日下午,她接到公公XXX的电话,让她回家,被她拒绝,随后李某某又打电话说:“你不回来,家里就会出人命”,她当时很生气,就说了几句气话并把电话挂了。到下午5点多,就接到电话说是家里出事了。
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现场位于(略)城关镇X组安居巷X号XXX家。中心现场位于南侧楼房一楼东侧卧室内。卧室内靠东墙由北向南依次摆放沙发、茶几等,其中南侧单人沙发有一男性老年尸体仰卧,尸体头东脚西,双脚着白色丝袜,勘查时在尸体股部下端地面上可见两只老年棕色休闲鞋。移开尸体,在沙发凉垫上可见5厘米×15厘米流注状血泊遗留,尸体北侧茶几上正中位置可见一橘黄某管钳,管钳头部沾附有大量血迹,茶几油布上有20×30厘米点状血迹遗留,在尸体南侧的长条沙发上有20×25厘米的范围内有大量点状血迹。公安机关提取了现场的管钳、血迹,并拍照。现场照片原审当庭经李某某辨认属实。
8、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证明,2009年7月13日,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辨认出自己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就是公安机关提取的橘黄某管钳。辨认照片及作案工具原审当庭经李某某辨认属实。
9、渭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公(渭)鉴刑技字(2009)第X号DNA鉴定检验书证明,管钳上的血迹与死者XXX血样基因分型结果一致的可能性为99.9999。
10、(略)公安局公(合)鉴刑技字2009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死者颜面下颌部见多处皮肤擦伤、皮下淤血,下颌左侧见一1.0×1.5厘米皮肤挫裂伤,创缘不整,创角钝,左侧下颌角处见一斜形前低后高4.0厘米皮肤裂伤。颈前见大范围皮肤青紫,皮下淤血,其中见两处皮肤擦痕,前胸部上端见片状皮肤青紫,皮下淤血,双侧胸锁关节处见皮肤擦挫痕,右侧锁骨下沿见皮肤挫伤痕,右侧锁骨骨折,左枕叶蛛网膜下出血。颈部皮下及肌肉间广泛出血,甲状软骨、舌骨及两侧环状骨骨折、断离。心前区可见点状出血,肺脏瘀血,右肺浆膜下出血。结论:XXX的死亡原因系钝性物体反复击打颈、面部,致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
11、被告人李某某对其持管钳打死养父XXX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妻离家出走并提出离婚,而无端怀疑是被害人从中唆使、支持,怀恨在心,遂生报复杀人之恶念,持械在被害人颈、面部反复击打,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某持械多次击打他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作案后未潜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彦云
审判员桑学礼
代理审判员王立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