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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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暂住西安市莲湖区X路X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自2006年7月开始,在其租用的民房内用从西安市场上购买的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灌制在其从废品收购点回收的茅台酒瓶中假冒茅台酒;用从(略)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制在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的酒瓶中假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用假冒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后假冒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在西安市、汉中市的市场上进行销售。其中,2009年销售给西安市X路“阿丹商店”徐海岗假冒53度x飞天茅台酒12瓶;2009年5月至9月共6次销售给汉中市汉台区X路“浩凯商贸”苏波假冒茅台迎宾酒606瓶。后张某甲在运送假酒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其运送的假冒53度x飞天茅台酒60瓶。破案后,从张某甲租住的西安市未央区X村X号的制造假酒窝点现场查获了张某甲尚未销售的假冒53度x贵州茅台酒96瓶、53度x茅台王子酒90瓶、53度x茅台迎宾酒60瓶和15年53度x茅台酒1盒;查获了张某甲用于制作假酒的散装白酒原料;查获了大量制作假冒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的商标、防伪标识、丝带、瓶盖、酒瓶等包装材料和制作假酒的工具;在其租住的莲湖区X路X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查获了53度x飞天茅台酒12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酒品及包装材料等均为假冒产品,现场查扣和售出的假酒价值x元,假冒包装材料价值6701.2元。非法经营数额x.2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王XX、张XX、徐XX、陈XX的证言、扣押赃物、作案工具的物品清单、张XX指认现场照片、鉴定证明、价格证明及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在卷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甲上诉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人提出了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并请二审对张某甲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自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将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灌装入贵州茅台酒瓶中,将散装白酒灌装入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的酒瓶中,使用假冒的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商标、标识制作成假冒贵州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后在西安市、汉中市的市场上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25日左右,他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路X村X号的房子租给一个贵州人做生意用,那人叫什么名字不清楚。公安人员来后他才知道那人在做假酒。

2、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3日晚,公安人员截获的他驾驶的陕x面包车上的大量假冒名酒是张某甲租用他的面包车拉运的。他和张某甲先在大刘寨村装了5箱茅台酒,又在石化大道的一个路口装了5箱西凤酒,走到邓六路的时候被查扣了。

3、证人徐XX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4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X路X号他所经营的阿丹名烟名酒店查扣的6瓶x飞天茅台酒是他从张某甲处购进还没有销售完的假酒。张某甲在2009年9月份卖给他12瓶x飞天茅台,现在剩了6瓶,其余的酒他卖了。

4、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从西安市X路汉康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部提取的托运时间为2009年5月25日、7月5日、7月29日、8月4日、8月16日、9月13日,货物名称为酒或茅台迎宾酒,件数为101件的6份货物托运单,是西安发给汉中卸货点的货,是他经办的。6张货运单所显示的101件货物已被客户苏波取走。他代收的货款x元、运费276元已汇给西安的货运站。

5、证人陈XX辨认取货人苏波的照片的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陕西汉康物流有限公司的6份货物托运单、西安市双生汉康托运部的6份发货大票、汉中市汉台区X路“浩凯商贸”的照片、“浩凯商贸”经营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苏波的身份证等书证材料在卷印证张某甲供述的他将606瓶假冒茅台迎宾酒销往汉中苏波处的事实。

6、指认照片证明,经张某甲指认,其制假窝点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村X号;从现场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标识、包装材料、制假工具、制假原料、制造好的假冒茅台酒均为其制造假茅台酒的原料、材料和工具及成品;其将制作的假酒销售给西安国享市场B区X排X号“国勋酒业”;西安市电子城“阿丹烟酒商店”。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西安市雁塔区X路X号阿丹名烟名酒店徐海岗处查获x飞天茅台酒6瓶;从西安市未央区X路X村X号张某甲租房中查获贵州茅台酒外箱50个、贵州茅台酒彩盒140个、贵州茅台酒杯100盒、贵州茅台酒商标200套、贵州茅台酒防伪标识120张、贵州茅台酒封胶纸2圈、贵州茅台酒封箱带1圈、贵州茅台酒15年包装盒6套、茅台王子酒包材120套、贵州茅台酒丝带200条、贵州茅台酒瓶盖500个、贵州茅台酒手提袋130个、贵州茅台酒胶帽300个、贵州茅台酒瓶500个。x贵州茅台酒96瓶、15年贵州茅台酒1盒、茅台王子酒90瓶、茅台迎宾酒60瓶、西凤十五年陈酿酒30瓶。

8、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材料证明,西安市公安局查扣并送检的贵州茅台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茅台迎宾酒、茅台王子酒、十五年贵州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送鉴样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包装)。上述涉及的酒产品及包装材料的价格合计为x.20元。

9、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的价格统计说明材料证明,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部出具的价格证明,张某甲销售给徐海岗一箱12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为8748元。

10、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该支队在汉中市经侦支队的配合下,对张某甲发往汉中市的101箱假冒茅台迎宾酒进行调查后,查实张某甲于2009年5月25日、7月5日、7月29日、8月4日、8月16日、9月13日通过陕西汉康物流有限公司分6批次,将101箱假冒茅台迎宾酒托运到汉中市卸货点后,被汉中市汉台区X路“浩凯商贸”的苏波提走,卸货点已将运费和货款代收。案发后,该苏闻讯潜逃。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张某甲销售给汉中浩凯商贸苏波的101箱茅台迎宾酒的价格为x元。

11、上诉人张某甲供述,2006年7月,他应堂哥张仕江的邀请到西安做假茅台酒。2007年因制作假茅台酒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关派出所罚款10万元。他主要做假冒的五星茅台酒、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等。做假冒茅台酒的原料是他以每瓶75元的价格从西安市国亨市场购买来的茅台王子酒和每瓶45元购买来的茅台迎宾酒。装茅台酒的瓶子是他以每个2元的价格从废品收购站收购来的,做假冒茅台酒的瓶盖、飘带、角膜套、商标、标识、内盒、外箱等包装材料是他从河南一姓王的男子处以每件(12瓶)500元的价格购买的。备好原材料和包装材料后,先将酒瓶洗净,用散装白酒涮一下,再将从国亨市场买来的茅台王子酒或茅台迎宾酒装入茅台酒瓶,压好瓶盖,系好飘带,加角膜套,贴上商标和日期,装箱打包即可。做假冒茅台王子酒和假冒茅台迎宾酒的原料是他以每斤34元的价格从家乡(略)买来的散装白酒。将茅台王子酒或茅台迎宾酒灌装入假茅台酒瓶后的空瓶再重新利用,将散装白酒灌入酒瓶,压上瓶盖即可。他将假五星茅台酒、飞天茅台酒、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先后卖给凤城三路的川渝人家,含光门和新城广场的粤珍轩酒店,国亨市场B区X排X号的酒水专卖店,西安市雁塔区X路紫薇花园旁边的烟酒店,西安市X路北的名烟名酒店,汉中一个烟酒店等地方。从2009年5月份左右开始给川渝人家供应假飞天茅台酒,大约每月供应2-3箱。给含光门外和新城广场东南角的粤珍轩酒店供应假飞天茅台酒有一年多时间,每月最少一、二箱,最多有四箱。给莲湖区的国亨市场B区X排X号的名酒专卖店是从2009年7月份开始供应的,共给三箱假飞天茅台酒。给雁塔区X路紫薇花园旁边的烟酒店供应假酒有两三个月,共给了二箱假飞天茅台酒。给丰庆路路北的名烟名酒店是从2009年开始供应的,共给了五箱假飞天茅台酒。给汉中的烟酒店是从2009年4月份开始供应假酒的,共给30-40箱茅台迎宾酒。2009年10月3日晚上8时许,他乘陕x松花江中意面包车拉了五箱假飞天茅台酒和五箱假冒西凤十五年酒到未央区X村给一个姓杨的男子送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西安市未央区X村X号他租住的民房是做假茅台酒的场所。查获的2箱飞天茅台酒和一盒15年茅台酒是已经做好的假冒茅台酒,房中大量的制作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是郑州姓王的发过来的,房中的工具是制作假酒的工具。在莲湖区X路X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他租住的房子查获的一箱飞天茅台酒也是他做的假酒。他主要负责做假茅台酒,堂哥张仕江负责销售假酒。公安人员从西安市X路汉康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部调取的六份货物托运单是他经办的。货物全是他制作的假冒“茅台迎宾酒”。共计是101箱,合计606瓶。收货人是他堂哥张仕江联系的,他没见过此人,平时只是电话联系,每次都是将假茅台迎宾酒从汉康物流公司发过去,货款由货运部代收,他从货运部取款。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对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甲在本案中假冒了三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其行为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诉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根据该情节已经对其从轻判处,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继成

审判员段百涛

代理审判员林群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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