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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周某乙、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法仲,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中奎,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明鸿新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守纯,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周某华

审判员陈赞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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