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年龄约60岁左右。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6年12月份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登记结婚,起初感情尚可。但后来被告提出非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此双方时常生气、吵骂,以致分居。2009年被告过完春节后,就离家外出。多年来原告除每月给被告800元生活费外,光现金就给了x余元,还送给被告家空调、摩托车、冰箱,并资助被告平时看病、买衣服等费用。现今被告只是为钱,不是真正过日子,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书面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1、2006年结婚后至2008年4月份,被告的生活费由300元涨到了800元,2009年2月份停发。2、原告给被告家的空调、摩托车、冰箱均不是新购买的,不能使用,且属于赠予物品。3、给被告看病、买衣服也是合乎情理。4、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大部分时间是在被告家吃住,被告对原告体贴照顾,但换来的却是原告经常歧视、虐待、辱骂。5、2008年夏天,双方因生活费的问题产生矛盾,同时原告还对被告进行威胁恐吓,造成了被告心理上极大的创伤和痛苦及精神上极大的打击和损失。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并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x元、工资分割x元、生活困难安排及看病等补偿费5000元,共计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6年11月份经中间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致使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中的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6月份,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便去其女儿阮素霞家居住生活,至今未回,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之久,从而造成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供的婚姻档案证明、书面陈述意见、被告杨某某提供的书面答辩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已经庭审出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且均系再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之久,难以再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出相关证据,故其在书面答辩中所提出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晓旭

审判员高磊

审判员马晓枫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