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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皇甫任和故意伤害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皇甫任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皇甫任和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提起民事赔偿一案,于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皇甫任和有期徒刑一年,判令被告人皇甫任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51。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原审被告人皇甫任和均不服一审判决,岳某某以“视力损伤程度及残级未鉴定,一审对被告人量刑轻,民事部分赔偿少”为由、皇甫任和以“其也被打伤,刑事和民事部分判决均不公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皇甫任和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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