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麻xx司。
被执行人王x,申请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81.3万余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难以找到,执行标的物去向不详,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