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xx,本院在执行黄某与王x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将在2012年4月23日前分两次清偿申请执行案款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