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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某某、杨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谌某某,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副股长。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鹤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0年6月7日向某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09)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履行完毕。

二、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彭某某、杨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审判员汤继平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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