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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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谭权宏,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XX,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张荣,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承担。

审判员王伟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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