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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陆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4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戎某某,尉氏县委统战部退休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某,又名陆某军,男,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某某,男,1956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陆某、孙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二○○八年七月二日作出的(2008)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再审被申请人陆某辩称,李某某与陆某系合伙关系,该欠款条是孙某某退伙时,李、陆某人接收孙某某的货物折价欠条。

再审被申请人孙某某辩称,未参与李、陆某经营,对其二人之间投资金额盈亏分担不知情。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李某某与陆某合伙生产的产品、配件等现存陆某处。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陆某于二○○六年元月一日与崔建华所签订租赁合同证明合伙关系成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彬

审判员郭天庆

审判员尹福中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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