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男,1939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1946年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某某,男,1927年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二○○八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2008)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依据的专用票据及伤残评定有瑕疵,要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票据全部在庭审中质证,二申请人没提质疑,伤残鉴定是双方共同协商后选择开封金杞法医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二再审申请人因开玩笑追打将再审被申请人碰倒致伤“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有医生诊断和法医鉴定相印证,原判决你二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庆彬
审判员郭天庆
审判员尹福中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