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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被告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公司诉称:电影作品《我叫刘跃进》(以下简称《我》剧)是由著名作家刘震云执导的一部搞笑电影,该电影具有相当高的票房号召力,原告是《我》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擅自向公众提供《我》剧的下载,侵犯原告的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放映《我》剧的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被告暴风公司辩称:我方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因此不侵权。在工商网站上查不到授权书中的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信息,故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发布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证书显示“片名:我叫刘跃进[x]、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集团)、北京橙天智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科技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影视公司)、摄制单位:中影集团、橙天科技公司、橙天影视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制片公司)”。

中影集团、橙天影视公司和橙天科技公司共同签署的《授权书》中显示,三方同意由橙天影视公司独家全权负责《我》剧在中国内地的音像版权、网络版权、二级数字版权等发行及授权事宜。

2008年1月29日,橙天影视公司将《我》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该授权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2008年2月18日,中影制片分公司出具声明书,表示该公司不享有《我》剧的著作权。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登录网站www.x.com,下载并安装“暴风影音播放器”,在该网站搜索《我》剧,点击搜索结果可在暴风影音播放器中正常播放该影片,播放界面上显示有“土豆网”标识。

2009年2月10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北京橙天嘉禾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经询,暴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乐视公司提交的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声明书、公证书、名称变更通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授权,橙天影视公司独家全权负责《我》剧在中国内地的音像版权、网络版权、二级数字版权等发行及授权事宜。乐视公司经橙天影视公司授权获得了该电影片的相关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人,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上传播《我》剧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暴风公司虽以无法查到橙天影视公司的工商信息为由对乐视公司的权利人身份不予认可,但乐视公司为此提交了相关名称变更通知,且暴风公司对此予以确认,故乐视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暴风公司以其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为由否认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影片播放界面上显示有“土豆网”字样,但上述标注并不能证明涉案影片存储于被链接的服务器。暴风公司未对此主张提举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乐视公司要求暴风公司赔偿4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暴风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某涛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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