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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苏越诉赵文妹抚育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a,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卫b(系原告父亲),男,汉族。

被告赵a,女,汉族。

原告卫a与被告赵a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卫b、被告赵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a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父母于1992年10月经奉贤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后经起诉,现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80元。但由于原告长期患病,小脑萎缩,造成生活不能处理,且医药费与生活费日益增加,故要求被告每月抚育费由原来80元增至400元。

被告赵a辩称,其又再婚,又育一女,其丈夫身体不好,家庭负担较重,只同意支付每月抚养费18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a与原告卫a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卫b与被告赵a于1992年10月经奉贤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确定,离婚后,原告随父亲卫b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5元。后经起诉,被告现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80元。但由于原告的不断成长,且长期患病,原告的生活费用不断增加,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被告现已再婚,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被告现在每月收入为1216元。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父母离婚后,原告随父亲生活,随着原告的不断成长,所需的费用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对此,被告应按照自己收入情况调整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按时支付。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的请求,与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家庭状况不符。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a自2004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卫a抚育费由原80元增至3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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