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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诉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6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81号

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大资源东楼X号(北大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九十三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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