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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于2010年7月2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高瑞清盗窃一案前。被告人曲某某接受高瑞清老乡任某星的请托为高瑞清帮忙,后曲某某利用在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新城派出所任某管员的工作便利,将本所办理的逯少坤盗窃一案的逮捕证复印后,伪造了一份高瑞清于2009年3月份检举揭发逯少坤盗窃助力车的立功证明,又在立功证明上偷盖了新城派出所的公章,并将上述两份材料交给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高瑞清盗窃案的审判员王某。法院据此认定高瑞清有立功情节,并作出从轻判决。经查,新城派出所办理的逯少坤盗窃案件系2008年11月18日立案并将逯少坤列为上网逃犯,2009年3月14日该逯被杭州市X路公安处抓获,并非高瑞清检举揭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某、王某、许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曲某某书写的案件经过,逯少坤盗窃一案的发破案经过,高瑞清盗窃一案的立功证明及逯少坤逮捕证复印件,高瑞清盗窃一案的两份判决书和逯少坤盗窃一案的判决书,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曲某某职务证明一份,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协管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被告人曲某某的户籍证明,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焦检技文鉴(2009)第X号印文鉴定结论,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继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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