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某某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杨某某存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海胜
审判员李炜
审判员郭建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