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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邮电委X组。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邮电委X组。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马某涵现年2周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日趋冷淡,现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马某涵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经济独立时止;

三、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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