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殷某诉称,2011年4月3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一次借款x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每3个月清利一次。一次借款x元,约定5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借款后不按双方约定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1年4月3日,被告李某分两次向原告殷某鱼借款共计x元,其中一笔借款x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每3个月清利一次,另一笔借款x元,约定五个月内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殷某借款x元;
二、由被告李某于2012年4月10日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94元,收取1747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