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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殷某诉称,2011年4月3日,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分两次借款。一次借款x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每3个月清利一次。一次借款x元,约定5个月内还清。但被告借款后不按双方约定还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偿还,同意调解。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1年4月3日,被告李某分两次向原告殷某鱼借款共计x元,其中一笔借款x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500元,每3个月清利一次,另一笔借款x元,约定五个月内还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殷某借款x元;

二、由被告李某于2012年4月10日偿还原告殷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494元,收取1747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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