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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曾用名程X),女。

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邹某乙,女,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邹某甲于2009年10月21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被上诉人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邹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学军

审判员薛秀兰

审判员刘成功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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