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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文平,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利,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利,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退回李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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