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文平,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利,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利,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退回李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