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百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令磊,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X融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理工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礼,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百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小白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亚明诉被告北京百X融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追加北京百科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原告邢亚明于2008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X融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亚明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亚明撤回对被告北京百X融创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二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亚明负担一千七百一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审判员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