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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6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600号

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光慧,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华清,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航天数控大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森,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峰,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梁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5月12日,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梁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梁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三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千九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万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郝建欣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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