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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秦某

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业主。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开发商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小区业主大会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物业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被告应按季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种种理由拒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人民币x.9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人民币x.9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未到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及居委会证明。2、房地产登记册、通知函及挂号信收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某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2006年1月之前原告受开发商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被告居住小区,并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原告受上海市普陀区河滨围城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继续管理小区,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原告仍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7.49平方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80元。被告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累计欠费人民币x.9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决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根据其分别与开发商上海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河滨围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房屋所在的小区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在接受了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一节,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类似案件平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137.49平方米计,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1.80元计算);

二、对原告上海某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1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80元,由被告秦某负担人民币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黄某明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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