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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丁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内的床头柜二只、6尺床一张、电视柜二只、沙发一套、茶几一只、玻璃餐桌一只、椅子四把、书柜一只、LG牌彩电二只、LG牌冰箱一只、三洋牌洗衣机一只、奇声牌DVD一只、电水壶一只、台灯二只、美的牌微波炉一只、窗帘六块、保险柜一只均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均归被告丁某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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