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内的床头柜二只、6尺床一张、电视柜二只、沙发一套、茶几一只、玻璃餐桌一只、椅子四把、书柜一只、LG牌彩电二只、LG牌冰箱一只、三洋牌洗衣机一只、奇声牌DVD一只、电水壶一只、台灯二只、美的牌微波炉一只、窗帘六块、保险柜一只均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均归被告丁某所有;
三、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