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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许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鞍山市自动化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山南矿建委X组。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长风机动车交易广场院内。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所地:同黄某乙。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黄某乙、许某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黄某山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22日21时30分,被告黄某乙驾驶辽x号桑塔那轿车,将原告撞伤,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振荡、多发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82天,造成经济损失x.30元,被告垫付4460元。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黄某乙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物品损失费、精神抚慰金某共计x.3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许某某未出庭、未答辩。

被告黄某乙辩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依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21时30分,被告黄某乙驾驶辽x号桑塔那轿车沿中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将原告撞伤,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等。原告在鞍山市长大医院住院治疗82天,共休诊216天,共费医疗费9001.30元,发生误工费x元(3150÷30×216),护理费4154.14元(x÷365×82),伙食补助费4100元(50×82),交通费366元,复印费15元,共计x.44元,被告黄某乙已垫付医疗费4460元。

另查:辽x号桑塔那轿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赔偿损失限额为2000元,该车原车主系许某某,于2009年6月4日转让给被告黄某乙,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告王某某在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月收入为3150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门诊病志、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医疗病志、医疗收据、休工诊断、鞍山市海汇自动化有限公司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单、卖车协议等。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方的车辆将原告撞伤,且负全责,应赔偿原告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肇事车辆辽x号轿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份由车主被告黄某乙承担。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护理费x元之请求,因原告提供的护理人员误工费证据不足,按2009年辽宁省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之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医疗费用与伙食补助费数额为x.30元,被告黄某乙垫付医疗费4460元,原告实际应得费用为8641.30元,原告在收取此款后,返给被告黄某乙1358.70元,被告黄某乙垫付剩余款项3101.30元由其自行承担。)、误工费x元、护理费4154.14元、交通费366元,共计x.14元。

二、复印费15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某乙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英亮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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