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河南鑫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丽,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委托代理人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鑫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马春丽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某某、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经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