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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鑫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某被告、反诉原某)河南鑫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丽,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某原某、反诉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委托代理人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鑫鼎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鑫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马春丽与被上诉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某某、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某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飞

审判员马婵娟

审判员于岸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经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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