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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2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谢XX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被害人谢XX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08年12月2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内法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x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执行赔偿义务,后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并司法拘留两次仍置之不理。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谢XX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被害人谢XX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08年12月2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内法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x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执行赔偿义务,后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多次执行并司法拘留两次仍置之不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杨XX、周XX等证言予以证实、并有(2008)内法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书证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杨某某均无异议,可做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依法保护人民法院正常活动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先行羁押的九日已予以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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