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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沈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于2009年12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2003年间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垃圾堆上捡拾约5000发气枪铅弹,后一直将铅弹藏匿于家中。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李强的名义,花4150元购买610型气枪一支,并先后取出先前藏匿的铅弹1100余发进行射击。2009年12月1日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沈某某家中搜查出尚未发射的气枪铅弹3800余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郭某证言、鉴定结论、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沈某某淘宝网交易记录、曹某发货记录,户口证明、协查通知、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兼)书记员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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