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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48岁。

委托代理人成泽昆,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24岁。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泽昆、被告任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任某峡于1989年登记结婚。被告当时2岁多,婚后被告一直跟随其父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对被告的生活细心照料,双方已经形成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2009年原告与被告的父亲任某峡协议离婚,后被告对原告未尽赡养和照料义务。2000年5月,原告患脑溢血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后遗症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费,一直由原告承担。现原告生活困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医疗费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某某辩称,1991年自己从老家回来开始跟随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但原告经常打骂自己,并未对自己细心照料。原告婚后在自己父亲的帮助下,将其原有的未完工的两间平房建成,并加盖4间平房。父亲不仅帮助原告还债,还将老家旧宅卖掉,所得6800元全部交给原告。2009年7月,自己准备结婚时,原告不让自己在家居住,无奈自己在外租房生活。自己结婚时,原告也没有出一分钱为自己操办婚事,自己只好借了3万元外债。现原告每月有500元的低保,另每月出租房屋还有400元的收入,继母同妹妹任某生活,任某每月打工也有千余元的收入,而自己现在包租他人的出租车生活,每月只有千余元的收入,且自己的孩子未满周岁,自己的生活也很困难。现自己愿意承担部分赡养费用,但要求回原告家居住。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24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的父亲任某峡登记结婚,此后不久,被告任某某随同父亲与原告一起生活直至2009年被告任某某结婚。2009年9月22日,原告杨某某与任某峡两人协议离婚,二人婚生女任某现已成年,跟随原告生活。现被告任某某以开出租车为生。2000年5月,原告杨某某因高血压性脑出血住院,出院医嘱内容为:1、低盐低脂饮食;2、院外巩固治疗;3、调控血压;4、加强患肢功能锻炼;5、定期来院复查。

另查明,原告杨某某还有一亲生女儿王芳从小跟随原告前夫生活,现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在幼年时期开始跟随父亲与原告共同生活直至成人,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现杨某某生活困难且常年有病,被告任某某对继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有2个亲生子女1个继子女均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鉴于原告有脑溢血的后遗症需长期服药,对所需医疗费本院亦予以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杨某某赡养费100元,医疗费100元。从2010年7月开始执行,每半年支付一次,限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的费用,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下半年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不再退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崔云飞

人民陪审员尹团花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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