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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德清,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略)。

原告胡某就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日诉至本院。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19日双方自愿在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婴十多天后夭折。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孟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胡某与孟某某离婚;

二、胡某补偿孟某某x元;

三、孟某某个人婚前财产:床1张、床头柜2个、梳妆台1个、衣柜1个、29英 T创维彩电1台、影碟机1台,铂金戒指1枚归孟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胡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炎初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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