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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复议邓州市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红召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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