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内乡宝天曼水泥有限公司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执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淑君
代理审判员李海
代理审判员王红召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