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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6-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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