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二初字第56-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中兴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郭庆林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