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交大嘉园4#3#楼底商及地下X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硅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五元,收取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