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远县X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何某、刘某、唐某与上诉人宁远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鲤潭村委会)因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刘某、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福,上诉人鲤潭村委会及委托代理人杨某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没有查清。该案一审宣判后,何某、刘某、唐某及鲤潭村委会均不服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提供了村X村民的签名,同意由刘某等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继续搞开发。当地政府部门也表示欢迎刘某等人继续在保安乡投资开发开采等项目。考虑到本案的开采合同中有些条款约定不明和妥善化解矛盾,故将本案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重新组织诉讼双方予以协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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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