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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又以以后再主张权利,于2011年10月10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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