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向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某又以以后再主张权利,于2011年10月10日向某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