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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丁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48岁,汉族,系杨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方润,淮阳县法律服务中心,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汉族,2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42岁,系张某乙之父。

原审被告杨某丁,女,23岁,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原审被告杨某丁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张某丙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代理审判员刘登印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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