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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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解放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与2010年8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王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4日8时至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因对士林村南水北调工程的占地赔偿款分配方案有意见,遂积极参与堵路、围堵施工车辆,致使南水北调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赵某、童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堵路目的是为了全村村民能得到补偿款;堵路原因是因为补偿款没有及时到位;被告人为了合法的权益用了不合法的方法,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因对士林村南水北调工程的占地赔偿款分配方案有意见,于2009年10月14日8时至2009年10月21日、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积极参与堵路、围堵施工车辆,致使南水北调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我堵南水北调工程士林村X路不让工地施工了。我家是四大队的,南水北调工程占用了我们四大队的耕地,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被占用了,我家房子的赔偿款给了我十九万多,我家的厕所是用玻璃瓦钢盖的,花了1500块钱左右,当时我就要求把这1500块钱给我补偿了,结果只给我补偿了1000块钱,还差500块钱没有给我。我们四大队也没有耕地了,村委会就给我们整个四大队划分了30多亩不好的耕地,我对这种分法有意见。我就堵路不让工地施工,想引起领导的重视。我和我媳妇还有几个四大队的村X路了,不让工地施工。2009年12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村委会的李某某、周某在村里给我们四大队的村民发放生活保障金,当时我就在现场对四大队的领保障金的村民说:“大家都不要领这些钱,村里给我们的钱不公平,都别给咱四队的人摸黑。”大家听了我这样说也都不领这些钱了,后来村委会的人挨家挨户把钱送到家里了。上个星期五的下午五、六点钟,我在我哥家盖房子,看见工地上正在施工,我就到工地,躺在施工的挖掘机车下面,不让挖掘机施工,我给工地上的人说:“把欠我的500块钱给我。”我躺到车下面,车就不能施工了,后来我媳妇高某某也去了,她到那后也是不让挖掘机施工,后来南水北调警务室的人去了,把我和我媳妇劝走了。我们一共堵了五、六次,我们是一见工地有车辆施工我们就去堵路,不让工地施工。我们到工地拦着工地的路,不让工地施工车辆通过,还有站到工地施工的挖掘机前面,我还曾经采取躺到挖掘机车下不让挖掘机施工等方法,阻止工地施工。我们去了肯定不会让他们施工,我觉得2009年12月份以来工地基本都没施工过。我们自己去的。我和我媳妇,还有几个四大队的村民和三大队的村民,这些人都是我的街坊邻居,我知道这是违法的,我们去堵路的时候,村里、乡里还有南水北调警务室的领导都给我们讲过:“堵路是违法行为,有意见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我们的意见一直没有解决,我们就堵路了。

(2)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南水北调工程中多次阻止工程按时进行施工的犯罪事实。

(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对我们村分配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赔偿款的方法有意见,我们去堵路想引起领导们注意,给我们解决问题。我家是四队的,南水北调工程占用了我们四队的耕地,我家的耕地也被占了,我们村将占地赔偿款的80%全村按人口平分了,还有20%村里扣着没有分。我对这种分法有意见,我认为既然工程占用的是我们四队的耕地,赔偿款就应该分给我们四队的人。还有我们四队的地被占用了,我们没有耕地了,虽然村里给我们从新划分了30多亩地,但这些地都不好。2009年6月27日左右的一天,工地的施工车辆去我们四队的耕地施工,我见四队的人很多人都在,群众们围着施工的车辆不让车辆施工,我对施工的人说:“你们施工也不通知我们,菜的赔偿钱还没有给我们。”群众们也都要求把占地赔偿款和菜的赔偿钱给了再施工。我们在街上议论这些事。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这时就有人说:“新庄的人堵路,人家的钱都是分给被占地的人了,咱也去堵路吧。”我也说:“都是为了咱的利益,咱就都去吧。”当时高某某和潘某某也在场,他们说:“到时候咱要钱不要地。”其他人都同意了。我们几十个村民就去工地堵路了,我们拦着施工车辆不让工地施工,我和高某某还有几个村民到那对施工的人员说:“俺的占地赔偿款还没有给我们,你们不能施工。”我们不听领导劝,连续堵了好几天,这中间工地一直没有施工。一直到10月19日王某记让我们派代表跟他去提意见,我就去了,我就把我的意见给王某记提了,后来警务室的胡局长也找我谈话,他对我说堵路是违法行为,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能堵路。我从工地路过,见潘某某一个人站在工地施工车辆的前面,不让车辆施工。当时我没有往跟前去我就走了,后来我听说潘某某钻到施工车辆的下面,不让车辆施工。我们到那就是堵着工地车辆出入的路,不让车辆通过,还有就是站在施工车辆前面等方法不让工地施工的。从潘某某钻到施工车辆下面这次往前一个多月都没正常施工了。施工的车辆来了村民就去堵着不让车辆施工,等车辆走了,村民也走了,车辆来施工了他们又过来堵着不让施工。

(4)证人高某某、王某某证言均证实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10月21日、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与其一起参与南水北调士林村X路、围堵施工车辆的犯罪事实。

(5)证人童某某证言:我们公司承包了焦作市南水北调工程1标1段的施工工程,我是这个工程的项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工地施工情况。我们公司承包的是从中站区X村到王某乡X村,中间包括新庄村、新店村、士林村的工程。我们整个标段包括士林村的工程是从2009年6月下旬开始施工的,在2009年12月9日士林村X村民有开始堵工地不让施工了,这次一直堵到今年1月22日下午,这中间我们不能施工。村民们一般都是堵着工地的路,不让施工车辆出入,还有就是站到施工车前不让施工车辆施工等方法阻拦工地施工。堵路时间是2010年1月22日,2010年1月22日下午,我们公司按照解放区南水北调办公室的指示去士林村工地施工,就派施工车辆进入工地施工,七、八个士林村X村民站到我们施工车辆前面不让我们的车辆施工,干部都在给这些村民做工作,但这些村民不听,村民中一个男的(潘某某)还钻到我们施工车辆的车下面,不让我们的车辆施工。当时我见工地不能施工,我就叫我们的施工车辆都走了。这个男的40多岁,身高1米6左右,身材较胖,皮肤比较黑。因为他不高,所以他比较好认,我去过堵路现场三四次,每次都见过这个男的在阻拦我们施工。这名男子都是站在我们施工车辆前面不让我们施工,并在现场吆喝着他的钱没拿到,不能施工等。这种情况给我们造成损失了,我们公司和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签有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如果延误工期,违约金每天是10万元,还有我们每天派到士林村工地的施工车辆和施工人员的费用,都会给我们造成损失。2009年10月14日至2009年10月21日士林村村民阻拦工地施工期间,我们每天派出施工车辆是一辆反铲车、一辆装载机、两辆20吨自卸汽车,这些车辆的费用是20吨自卸汽车每天费用是666.6元,两辆车是1333元;一辆反铲车每天费用是1000元;一辆装载机每天费用是500元;施工人员3人,人员操作费用每人每天70元,3人共计210元;车辆和施工人员加起来每天损失3043元,这八天共计损失x元。2009年12月9日至2010年1月22日士林村村民阻拦工地施工期间,我们每天派出施工车辆是一辆反铲车、一辆装载机、两辆20吨自卸汽车,这些车辆的费用是20吨自卸汽车每天费用是666.6元,两辆车是1333元;一辆反铲车每天费用是1000元;一辆装载机每天费用是500元;施工人员3人,人员操作费用每人每天70元,3人共计210元;车辆和施工人员加起来每天损失3043元,这44天共计损失x元。

(6)证人蔡某某(工程队)证言:我现在中国水利水电五局工作,是南水北调工程驾驶大型自卸车的司机。我是2009年6月份的时候来焦作的,我受到过当地群众的阻拦最少有四、五次。这个人数不固定,有时候人多,有时候人少,最多的时候大约有40人左右,少的也有一二十人。他们都站在我们的车前面不让我们的车进工地,有的时候,我们正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他们也来阻拦,不让我们干活,我们也只能停下来。2009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那天晚上我们8点才去工地干活,我们干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就有十几个人来阻拦我们,不让我们干活,所以我们就又回去了。2010年1月22日那天,还是有群众阻拦我们不让干活,大约到了下午5点左右,挖掘机正准备往苏师傅那辆自卸车上装建筑垃圾的时候,我见一个矮个的男的(潘某某)骑着一辆自行车跑到工地里,那个人来了之后就冲着挖掘机司机喊:“你们别干了,都停下来!”这时苏师傅把那辆自卸车倒到挖掘机前准备装车时,那个矮个男的一下钻到了苏师傅的车下面,这时那几个中年妇女也都围过来看,派出所的人和我们工地的负责人也来劝那个男的但那个男的不听,还一直钻在车下面,我听见那个矮个男的说:“你们要来抓我就抓吧,我不走!”过了一会这个矮个男的家人也都来了,大约来了五、六个人,他们都在那闹,堵着我们的车不让我们施工,矮个男的也从车下面爬出来了。大约一直到了下午6点左右,那个男的大约有四五十岁,身高1.55米左右,较胖,腿比较短,说话是本地口音。

(7)证人苏某某(工程队)证言:我现在中国水利水电五局工作,是自卸车司机。我驾驶的自卸车。我一共碰到过村X路有三、四次,最后一次是2010年1月22日下午,当时还有一个男的钻到我开的自卸车下面,不让我们干活。到了下午5点多,我正准备继续装车时,从士林村里出来一个低个的中年男子(潘某某),他过来以后就直接坐到挖掘机上,然后对挖掘机司机和我说:“别干了!车也不能动!”。这个男的有四十多岁,身高1.55米左右,较胖,腿很短,他说话是焦作本地口音,应该是士林村的人。之前的几次我都记不太清具体情况了。士林村X村民在他们村“南水北调”工地堵路我碰到过两、三次,每次都是至少有十几个人,最多碰到过二十多个人。他们堵路的方法就是拦住我们这些施工车辆,不让我们进入工地,不让我们干活;或者是我们的车刚到工地,刚开始干一点活,村民就出来了,不让我们的车走,然后一堵就是一天的时间,我们的车走不了,直到有领导和警察去调解劝阻,我们的车才能离开。从2009年10月份开始,我们公司在士林村的工地基本上没有干过活。

(8)证人王某亮(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我是王某乡X村委会的秘书。南水北调工程占用了我们村四队和三队部分家户的耕地。群众每次去围堵工地我们村委会的干部都要去给他们做工作,劝解他们。我见到的有高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人;他们堵着路不让车辆通过,围着施工车辆不让车辆施工。乡里的干部和警务室的人也都在那里,工作人员把潘某某等人劝走了,后来我听说潘某某这次还钻到施工车辆下面阻拦施工。有潘某某、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薛某某、潘某州的媳妇等六、七个人;他们站在施工车辆前面不让车辆施工,我还听说潘某某钻到车下面阻拦车辆施工。这些人一到工地要么堵着路,要么就拦着工地的施工车辆,不让车辆施工,工地就不能正常施工了。工地有一个多月没有正常施工了,这些人一见有施工车辆去施工,他们就去堵路围堵施工车辆阻拦施工,施工车辆走了,他们也都走了,施工车辆来施工了,他们就又过来堵着路不让施工。

(9)证人王某平(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我负责村里的计生、妇联工作。现在我协助村里李某某、杜某周向士林村四队发放生活补助。我们是2009年12月份开始向四队村民发放的,到现在为至,我们已经发放两次了。11月、12月的补助是12月上旬发的,2010年1月2月的钱是1月中旬发的。这两次发钱,我们村里的潘某某和他妻子高某某阻拦我们发钱,并骂我们的工作人员和领钱的群众。2009年12月上旬一天上午10点左右,我和村里工作人员李某某、杜某周正在士林村X路西羊大件饭店门口给村民发钱时,潘某某不知道从哪过来了,他对我们大骂,村民看见他在乱骂,都走了,也没人敢领钱了,我们没办法就进村挨家挨户发钱,他就跟着我们走,边走边骂,我们也发不成钱就走了。2010年1月中旬下午4点左右,他们夫妻一直嫌包赔给他们的钱少,就带头堵路阻拦南水北调工程施工,还阻拦我们村X村民发放生活补助。潘某某领着四队的十几个人堵住施工车辆有半个月,不让施工。

(10)证人李某某(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我是王某乡X村党支部组织委员兼出纳。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村民去工地堵路了,我和王某平到现场后见潘某某等村民正在堵着工地的路不让施工车辆通过,村里乡里区里的干部正在给他们做工作,我和王某平到现场后也劝他们,当时有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毕某某等一、二十个村民,他们堵了大概十来天左右,这些天工地都不能施工。2009年12月9日上午10点多,我和村里干部杜某周、王某平在士林村羊大件饭店门口给四队村民发放补助金,潘某某不知道从哪过来了,他到领钱的群众中大骂,还发动群众去施工工地堵路阻拦工地施工。今年1月22日那天,当天我没有去现场,也不知道都有谁去堵路了,不过我听说潘某某为了阻拦施工,钻到施工车辆的车下面了。

(11)证人杜某周(村委会工作人员)证言:我是王某乡X村的会计。最主要的是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几个四队的村民,这些人起主要作用。潘某某还煽动群众不让群众们领生活补助金。2009年12月9日上午,我和村里干部李某某、王某平一起在我们村羊大件饭店门前给村民们发放生活补助金,潘某某来到现场,他在群众们中间大骂。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十来个村民,这些人都是堵着路不让车辆通过或者站到施工车辆车前不让车辆施工等方法阻拦施工的很多次,已经数不清了。这些人去围堵施工车辆不让车辆施工,车辆就走了,他们也走了,等施工车辆来施工了他们就又来围堵着车辆不让施工,后来施工车辆也都不敢来施工了。他们到工地要么堵着路,要么站在施工车辆前面,工地根本不能正常施工。

(12)证人胡某(巡防队)证言:我当时和巡逻队员杨某在南水北调工地巡逻,发现工地有很多人围堵施工的挖掘机,不让施工,高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经常带头阻止施工,警务室胡局长等人多次进行法律讲解、进行劝阻。工作收不到成效,但2009年12月9日他们以地款分配问题,发生活补助等原因再次进行阻工,到现在还无法施工。2010年1月22日,潘某某在大喊大叫,不让施工并骂脏话,还向施工人员骂脏话,这时见拉土车正准备拐弯时,潘某某就钻到拉土车的车下,拉土车就停下来了,我们几个人就抬来几块砖头挡在车的后轮上,怕车滑动。这时工地有一名人员给潘某某照相,潘某某从车下钻出来了,去抢照相人的照相机,这时高某某带着潘某某的母亲和儿子也来到施工现场,高某某和潘某某一块抢照相机,被我们三个人拦住,没有将照相机抢走,在干不成活的情况下,我们护送施工人员和车辆离开施工现场。

(13)证人靳某(巡防队)证言:2010年1月22日下午16时许,我和胡某、程某某在南水北调施工现场巡逻,当巡逻到士林村施工现场时,看到有人在大喊:“不能施工,问题不解决就不能施工。”我到前一看是潘某某在喊,高某某在旁边也喊不能施工。潘某某一下子就冲上来钻到了车下面,我们就用石块顶住车轮胎,防止汽车倒滑压住潘某某,这时施工队有一个照相的,潘某某看到给自己拍照,就从车底下出来上去抢相机,我们就拦住他,潘某某就大喊:“不把我抓走,你们就别想施工。”这时现场就没有办法施工了。

(14)证人杨某(巡防队)证言:2009年12月29日早上,我和同事胡某在士林村南水北调工地现场巡逻时,发现工地现场围有很多人,一些人围住一台挖掘机,并且不让施工,胡某就打电话通知在东王某工地巡逻的另外两名巡防队员,程某某和靳某就也赶来了现场,施工队的人员怕发生意外,也怕机器被这些人损坏,也不敢施工,还有些村民围住挖掘机不让走,我们就一边劝说一边让施工人员和车辆离开了现场。从2009年12月9日至今这些人就不让南水北调施工队施工,在这之前不断有阻工行为。

(15)证人史某某(工作组)证言:2009年10月14日上午8点多钟,看见士林村施工通道还有村民阻挠施工,做了一个多小时工作,没有任何效果,当时施工现场聚集了30多人,村民说钱分不到手里,地不让动。X号那天村民拿了一个木质的桌子放在路中间,站到桌子旁边不让施工车辆进,这样的情况一直从X号早上8点持续到今天。我当时在施工现场的时候,士林村X村民杜某某、高某某、潘某某还有一个女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都在施工现场阻挠施工。

(16)证人韩某和赵某(警务室干警)证言均证实:从2009年10月9日开始一直到2010年1月21日,潘某某多次和士林村村民在“南水北调”工程士林村X路,阻挠工程施工。

(1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5日潘某某、高某某等人到南水北调工程现场进行堵路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经过对其劝说,其不听劝阻并在之后几天又多次进行堵路。

(18)南水北调工程合同文件(两份):证实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堵路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

(19)辨认笔录(三份):证人苏某某、蔡某某、童某某分别从无规则排放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10、X号确系2010年1月22日下午在南水北调工程士林村工地阻挠施工正常进行的被告人潘某某。

(20)发破案经过,土地征收协议、会议记录、南水北调士林村土地赔偿款分配方案;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证明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堵路目的是为了全村村民能得到补偿款;堵路原因是因为补偿款没有及时到位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希望法庭从轻判决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晓蔚

审判员李某荣

审判员杜某晖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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