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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中,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焦作市X村区X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略)村民委员会均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09)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董亚峰

代审判员王长坡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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