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
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书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少文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诉称:2008年元月份,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9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系药剂师,其某亲是医生,原、被告向原告亲属借款20000多元开办一家个体诊所,刚经营几个月后被告父亲因病不能从医导致诊所无法经营,亏本后停止经营。由于被告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喜欢游手好闲,四处向亲友借钱,但又无力偿还,迫使债主直接向原告父亲讨债,为此原、被告经常性吵架相骂,甚至打架。由于被告不听原告和原告父亲的忠告,2011年4月,因吸毒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劳教所一分所一大队劳教。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仅欠原告娘家债务20000余元未还,现由于被告极度不良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希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口某辩称,只要把结婚期间的所欠债务如何承担处理好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双方的朋友介绍相识,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1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还好,因被告父亲是名医生,于是双方向亲友借钱某办了一家个体诊所,后因被告父亲生病致使诊所不能继续经营,于是开始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相骂,甚至动手打架。被告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8年5月在隆回县戒毒所和邵阳市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2011年4月被告在广东省东莞市因吸毒再次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在广东省佛山市X区广东省三水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婚生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双方认可的有借曾继干6000元、黄海滨5000元、钱某波8000元、钱某湘7000元、钱某英3000元。原告的结婚嫁妆有三门柜1个、梳妆台1个、电视柜1个、席梦思床垫1张、棉絮8床在被告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钱某与被告宁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借曾继干6000元、黄海滨5000元、钱某波8000元、钱某湘7000元、钱某英3000元,合计29000元,原告钱某自愿偿还14500元,被告宁某自愿偿还14500元,双方均表示同意;
三、原告钱某的结婚嫁妆三门柜1个、梳妆台1个、电视柜1个、席梦思床垫1张、棉絮6床自愿留给被告宁某,棉絮2床由原告带回,被告表示同意;
四、其某、被告均无异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钱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书斌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彭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