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又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府谷县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进斌,内蒙古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刘某乙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娟,府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0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双方未生育子女。2007年3月25日被告驾驶摩托车被小车碰伤,小车逃逸,被告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检查造成骨折和骨髓受损,经过治疗,病情不见好转,只好回到家疗养,受伤2年后,被告病情仍没有好转表现。因为被告患病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现在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经介绍人认识结婚,但婚后感情和谐;2、被告受伤在家疗养后,原告一直不间断服侍被告,双方感情良好;3、原告外出打工以后,被告生活困难,但是一直以原告为精神依赖顽强生活;4、被告离家出走二年,不尽夫妻扶养义务,对养女也不承担扶养义务;综上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03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9年1月抱养一女孩取名刘某。2007年3月25日,被告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受伤住院治疗。经检查为:骨折和骨髓受损,胸椎5、6椎体骨折后改变,脊髓受压软化,致使被告下肢瘫痪,经手术治疗未愈。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双人木床一支、被子四床、柜子一个、灶具一套。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自愿离婚;
二、养女刘某随被告刘某乙生活,原告自愿于2011年11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养女抚养费x元,给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共计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双人木床一支、被子四
床柜子一个、灶具一套,原告刘某甲自愿放弃分割,归被告刘某乙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的债务各自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春林
审判员李世林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