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XX,女,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沈XX,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XX、沈X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1年4月8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即2011年10月8日归还。现以超期很久,两被告却仍未还钱。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尽快偿还欠款。
本院审查认为,被告沈XX基本情况不详,属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赣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条第一款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