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璟,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二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