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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20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2077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恕光,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璟,北京市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515、1516。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36区华业大厦1410、1412、X室。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0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二十八元,已交纳。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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