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化纺厂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姜某妍(现6岁)。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柜一个,床一个,冰箱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衣柜一个,床一个,归原告所有;冰箱一台,归被告所有。
三、婚生女姜某妍(现6岁),跟随被告孙某某生活,原告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至姜某妍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