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尹某某与支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封宗华,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09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连义,被告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2008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生气、打骂。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女儿,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支某辩称:我们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了大、小见面、订婚形式,并互有走动后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有了女儿更添了许多天伦之乐。平时我们互敬互爱,从未生过气,吵过架,感情十分融洽,起诉离婚我认为不是原告的本意,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返还我彩礼款x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子女如何抚养;3、双方各有何个人财产,应如何处理;4、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如何分割;5、双方有无共同债务,如何分担。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代理人调查刘金凤笔录及庭审证言;2、代理人调查柴金叶笔录及庭审证言;3、代理人调查赵xx笔录;4、封丘县X乡X村委会证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董xx的证明及庭审证言;2、朱xx证明及庭审证言;3、张xx证明。

针对第二、三、四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材料。

针对第五争议焦点,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孙国现证明一份;2、无证明人的白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针对第一争议焦点被告提交的第三份证据为张文秀证明,该证据系证人证言,但证人基本情况不详,且未按照规定出庭作证,违背了诉讼证据规则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针对第五争议焦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证人的基本情况,且未出庭作证,违背了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及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上述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针对第一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被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均能够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3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腊月22日典礼。2009年农历5月11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支xx,现随原告生活。结婚时原告的个人财产有:被子8条、单子8条、被罩4条、毛巾被1条、大桌1个、小桌1个、6把椅子、6把藤椅、菜柜1个、衣柜1个、脸盆3个、盆架1个、大水壶1个、铁簸箕1个、大凉席1个、小凉席1个、电风扇1台、皮箱1个、密码箱1个、茶瓶2个、衣称30个、裤卡10个、茶具一套、茶盘两个,现在被告家。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因家务事时有生气,2009年农历8月19日双方因家务事再次生气后,原告住娘家至今。被告称婚约期间原告花其彩礼款x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务事经常生气、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某。婚生女儿尚未满1周岁,以随其母生活为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表示不让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用及放弃其部分个人财产,本院不予干涉。被告主张原告应返还其彩礼款,分担婚后共同债务,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充分、有力证据,本院不予支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支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支xx随原告尹某某生活

三、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子8条、单子8条、小木床1个、菜柜1个,大小桌各一个、小椅4把、大椅6把、皮箱1个、密码箱1个归原告所有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王梦钦

审判员徐伟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恒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