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4-3户。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