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收取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