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某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李某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11月7日,李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计算机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2009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李某于2006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至22页、附图第1至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08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至10项,以本申请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李某不服,于2010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10年8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至5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由,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李某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仅仅是一种计算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是按照规定的数制的一组定义明确的数学进位运算规则,其本质是按照特定步骤求解数学问题的一种数学算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数学计算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即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同理,本申请权利要求2至5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第X号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第X号决定和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属于“数学”,是一项“数字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法,其中的“混数进制”是“功能架构结构的集合”和“物理实体结构的集合”,这些构成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发明技术方案。本申请的其他权利要求进一步以相应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来描述。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7日,李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计算机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号为(略).1,公开日为2006年6月7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8日。
2009年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5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6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至22页、附图第1至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08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至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至5如下:
“1.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采用Q进制数,以Q进制运算;Q为自然数;其特征在于,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
2.如权利要求1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为下列四种方案之一;方案一:(适于计算机、笔算工程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②混数进制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二:(适于计算机、算盘中;也可用于笔算工程,也可不用;)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为“编码全一进制数”;②“编码全一进制数”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编码全一进制数”译码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三:(适于计算机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0,±1}二进制数(其特况为“普通二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四:(适于计算机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编码{0,±1}二进制数”(其特况为“编码普通二进制数”);②“编码{0,±1}二进制数”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编码{0,±1}二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本发明中,采用方案一或方案二来展示。
3.如权利要求2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方案包括以下三种步骤之一;第一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
第2步,对K或2K个数中的二个数,进行混数进制的求和运算:从最低位开始,即在某一位上,取这二个数按位相加;采用“对冲”、“划Q”、累加,得到这二个数该位“按位加”数;将此和数记入下一运算层,作为“部份和”数;同时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上的空位或0位处;
第3步,在上述某位的相邻高位上,重复第2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二数高位也已运算为止;当采用并行运算时,二数各位同时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则本步可跳跃过去;当采用串并运算时,则类似处理;
第4步,取K或2K个数中的另二个数,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或运算层中全部数均取完为止;当仅剩下一个数时,则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作为“部份和”数;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将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步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仅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或者,采用以下第二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
第2步,从最低位开始,即在某一位上,取二数采用“对冲”、“划Q”、累加;即在二数时,得到二个数该位“按位加”和数;将此和数记入下一运算层,作为“部分和”数;同时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上的空位或0位处;
第3步,在上述某位上,取K或2K个数中的另二个数,重复第2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或运算层中全部数均取完为止;当仅剩下一个数时,则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作为“部份和”数;
当采用同一位上各数同时运算时,同时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则本步可跳跃过去;这时在同一位上,对n个和为0的数先进行“对冲”;然后,对n个和为mQ的数进行“划Q”;n为≥2的整数,m为整数;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上的空位或0位处;同一位上,余某个数进行“累加”,或者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累加采用≥2的“多数累加”;当采用普通二数“累加”时,则顺序串行累加;
第4步,在上述某位的相邻高位上,重复第2步及第3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最高位也已运算为止;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对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不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仅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或者,采用以下第三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
第2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对每一位上,n个和为0的数进行“对冲”;n为≥2的整数;
第3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对每一位上,n个和为mQ的数进行“划Q”;n为≥2的整数,m为整数;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上的空位或0位处;
第4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对每一位上,余某各数进行“累加”,或者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累加采用≥2的“多数累加”;当采用普通二数“累加”时,则顺序串行累加;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将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步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4.如权利要求1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对K或2K个混数进制数,或运算层中全部数中的n个数进行求和运算时,如果在某一位上,其中n个运算数的“按位和”为零,但产生进位m(与n个数该位上的和数符号一致);n为≥2的整数;进位放入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上的空位或0位处;然后,将n个运算数的某位均以逻辑方式置“0”,不再参加以后的运算;这称为“划Q”;“划Q”中m=0时,称为“对冲”;或者不采用“对冲”及“划Q”。
5.如权利要求1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其中所述运算数是混数进制数,特别是“混/增/偏/称Q进制”数,Q为自然数;可以不编码;可以混数进制数编码;也可以全一码来编码,即将各个混数进制数的每一位数S,都以#"S#"个1从最低位数序至高位排列来对应,其余某位均为0,总位数则为Q或(Q-1)或Q/2或(Q+1)/2位;同时,将Sd数符,即表某该位的数为正或负,作为相应全一码中每一位上的数符;当采用全一码来编码混数进制数时,n个数加法进位n个数中1或1的不重复排列;其全一码编译可以定码长或变码长;当采用全一码编码时,上述“二维运算”则为“三维运算”。
2010年1月7日,李某针对上述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2010年8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4.2节中规定: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的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某、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它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进行运算。然而,在数学运算中,进制数是一种按照人的主观意愿规定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数字,进位行是一种按照人的主观意愿规定的具有特定进位方法的数字进位运算法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利用特定的数字按照特定的进位运算法则进行数学运算,实质上是一种单纯的数学运算规则和方法,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本申请权利要求2至5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决方案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限定的内容也仅仅是对进制数和数字进行运算法则的进一步描述,其仍然属于“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2至5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5的全部内容均指涉及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即利用特定的数字按照特定的进位运算法则进行数学运算,其所记载的内容仅停留在“数学理论”阶段,并没有体现出数学理论应用到“数字工程”领域中,也没有体现出任何与“工程技术、工程设备、工程元器件”相融合的内容;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数字工程”包括哪些类型,这些类型哪个是基础、哪个是衍生物,都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5没有任何关联。本申请权利要求1—5虽然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关键看它是否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标某、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5的全部内容实质上就是一种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而产生的用于指导人们进行数学运算的规则和方法,它没有给计算机的结构特征带来任何改变,也不涉及任何计算机功能结构上的改变。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李某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1、本申请为“开拓性发明”,是人类数学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是全人类二、三千年才出现的飞跃,是向诺贝尔奖冲刺的项目,称之为“中国第五大发明”,亦不为过。2、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申请将进制上的革命应用在了“计算机技术”中,“计算机技术”虽然有数学基础,但它属于“工程”。本申请并未描述运算规则,而是描述了数字如何输某、输某、传递以及在数字工程中如何运载、存储、工程加减处理等。总之,本申请是在工程中如何实施的办法。综上,请求撤销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李某于2006年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至22页、附图第1至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08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至10,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4.2节中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某、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均属于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其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进行运算。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仅仅是一种计算方法。按照某种规定的进制执行运算以及运算过程中的进位、退位等都是一种数字进位运算法则。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是按照规定的数制的一组定义明确的数学进位运算规则,其本质是按照特定步骤求解数学问题的一种数学算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数学计算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即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同理,本申请权利要求2至10对权利要求1所述解决方案进行限定,然而其限定的内容也仅仅是对该数字进位运算法则进一步具体的规则描述,仍然属于“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范畴,因此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李某上诉称本申请虽然有数学基础,但它属于“工程”,本申请并未描述运算规则,而是描述了数字如何输某、输某、传递以及在数字工程中如何运载、存储、工程加减处理,因此,本申请是在工程中如何实施的办法。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仅描述了数字进制运算理论本身的内容,并未涉及对“计算机技术”实体结构和功能结构的改变。故李某的上述主张某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