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009年8月20日,被上诉人在新郑市X乡毛庄张建华的厂里干活时,该厂的原负责人高某某让被上诉人及另外的四人给其装珍珠岩,装卸工作是除正常工作之外的打工行为,在此之前他们也经常在工作之余干这种装卸工作,其中陈银亮是该装卸工的头目,当时要装的珍珠岩是1000包,约定每包5分钱,每人10元钱,被上诉人在装车时不慎从约1米高某车上摔下。2009年8月21日,被上诉人到新郑市X乡卫生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152.40元,被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及高某压二级中危组;出院医嘱为:左上肢制动;药物对症治疗;内固定于半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拆除等。被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23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调解书生效之日高某某支付张某某4754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高某某负担。
三、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某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李伟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