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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65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580号

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科技出版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激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激动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意乱情迷》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输上述作品。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22.3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我方现在已经停止播放涉案影片,该片在原告提出诉讼后就下线了,原告提出的停止侵害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我方侵犯的仅是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我方的播放形式和主观态度、侵权情节酌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8月23日的电审数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意乱情迷》[x]一片的出品单位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摄制单位:同上,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流动放映。

《意乱情迷》DVD碟片上注明,出品: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2007年9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拥有所提供节目之完全知识产权,兹授权激动公司拥有此节目在中国地区所涉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中国地区;授权范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自主打击盗版的权利;授权期限:三年(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4日止)。授权人特别声明: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拥有此授权所列节目在中国地区的权益是合法的,是没有争议的,有任何版权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8年2月14日,在时越公司所有的悠视网(www.x.com)上,首页末端显示:京ICP备x号,版权所有悠视网。点击首页的“电影”选项,进入“悠视网电影”页面,在该页面有首页、欧美、港台、日韩、内地的栏目分类,点击“内地”栏中的“更多”,显示的页面中包括《意乱情迷》电影,有“推荐给朋友”的按钮,显示《意乱情迷》的简介:“本片讲述的是一群80后的年轻人在“泡妞爱情”中成长的故事。阿抗、西哥、疯子还有阿勇等是几个非常要好的哥儿们,萧然、小珍、浩浩是几个住在一套房子里闺……详细介绍>>”。点击“意乱情迷”,显示图片、导演、表演者、类型等信息,有详细的内容简介,还有“播放”、“收藏节目”、“录制节目”三个选项,并有一些相关评论报道。点击播放,弹出提示框“您没有安装x客户端!请进入软件下载页面,下载本软件”,点击确定,下载“x网络电视2007版”软件并安装。点击“播放”后可播放《意乱情迷》一片,播放中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像。

原告还提供了相关的网页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2008年6月10日在www.x.com上尚有《意乱情迷》一片的相关简介和图片,相关简介上还有“播放”、“收藏节目”、“录制节目”的按钮。被告认为,网页上虽有影片的介绍,但涉及电影的内容已经没有了,不能观看了。

经查询,京ICP备x号对应的网站名称为悠视网,(www.x.com),主办单位为时越公司。

激动公司为(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3000元,该公证书共涉及《意乱情迷》、《夜。上海》、《天下第二》三部影片。《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激动公司为本案支付购买DVD碟片费用15元。

时越公司提供的(2008)一中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因电视剧与电影存在诸多不同,与本案无关,其赔偿标准对本案并不具有参照意义。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已停止播放不予认可,庭后,原告核实后认为被告仍在以其他形式提供该片的在线观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已停止对该片的在线播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映许可证、公证书、授权书、备案查询材料、碟片和发票、公证处发票、交通费发票、网页打印材料,被告提供的公证处收费办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激动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意乱情迷》一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播放的方式使用《意乱情迷》一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不认可时越公司已停止《意乱情迷》的在线播放,被告时越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停止该片的在线播放。而停止侵权之意,尚有对被告未来不得播放和使用的规制和禁止之意,故本院认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再在线播放该片。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证明其损失数额和时越公司的获利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意乱情迷》的市场影响、悠视网在线播放该电视剧的方式和影响范围、时越公司的主观态度和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情予以确定。时越公司仅侵犯原告的财产性著作权,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再提供《意乱情迷》一片的在线播放;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二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四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赵赓

人民陪审员贾玉英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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