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琳娟,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孟建,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詹某甲(又名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养女。
被告:詹某乙(又名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牧鸡中学教师,住(略),系被告占春香之子。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秀与被告詹某甲、詹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恋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占先德自愿返还征地补偿款x元给原告邓某某,此款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邓某某;
二、被告占先德自愿将其分得的老屋的余坪、出路、菜园的征地补偿款给付原告邓某某,此款由原告邓某某直接到炎陵县X镇X村青树下组领取;
三、原告邓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原告邓某某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周学华